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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五项制度浅析
重庆钢铁股份公司烧结厂 窦辉

    强化职工民主管理,这是我国几十年来国有企业一直致力研究和不断探索完善的课题。在企业按照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原本运行良好的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方式与方法已不再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实际了。就其当前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推行的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五大途径来说,虽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但从当前基层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我们或多或少的总感觉到有浮于水面的现象。现在笔者就五项制度如何在企业的深化与落实,谈一点自己的肤浅认识和思考。
  1、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法》赋予了职代会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但上述五项民主管理职权在具体的履行中又或多或少的与《企业法》、《公司法》等赋予厂长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企业管理职权相抵触。譬如审议决定权是职代会重要的职权之一,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供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内容大大减少,剩下的又有相当部分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捆绑在一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就该由董事会来确定;譬如评议监督权,由于职代会没有“帽子”发放权,故在此项职权的履行中只能寄希望于党委组织部门,行使的只能是建议权;譬如民主选举权,其选举的对象仅仅是部分车间级的工会兼职人员或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而过去在集体企业略有起色的厂长选举,也因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而开始显现势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我们不能埋怨法律赋予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在狭缝中履行,而从长期的基层实践经验可以让我们得出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民主管理落实情况好与不好,与企业管理者的民主意识强弱密不可分。有鉴于此,建议由企业的上级组织单独建立企业管理者民主管理落实情况的年度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年度企业管理者的业绩评议合并评判,作为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不管被动的或主动的企业管理者民主意识的提高,都会对职代会五项职权的落实带来好的效果。
  2、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在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企业化,各种利益矛盾增多的情况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已作为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劳权主体与产权主体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契约,从目前各企业签订与执行的情况来看是较为理想的,也为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旅游休假、活动场地建设等带来了好处。但是,笔者也发现这样一个情况,职工群众普遍认为集体合同所签订的内容与自己关系不大,劳方和资方也只是年底由双方共同进行一个例行的检查,再向职代会报告即可。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集体合同中涉及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有《劳动法》来规范,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安全生产法》来规范,涉及保险福利的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地方专门的条例、办法来制约。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而签订的契约虽说具备了法律效力,但如果仅把法律法规早有规定的事项作为合同的条款,也难免职工对此不怎样的关心。
  职工关心什么?他们关心企业的发展前景是明是暗,关心企业的干部是廉是贪,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一个企业职工的收入长期是比当地最低工资高出一点点,而没有与企业的效益同步增长,那么一个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就难以建立;如果上班时时面临裁员的危险,同样企业的凝聚力也难以形成。劳动报酬和裁员问题是集体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单独就工资问题进行独立的平等协商,单独把裁员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按照“两低于”的原则开始进行劳方和资方的工资集体协商,这是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探索,企业工会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时应该把平等协商的重点放在这些方面。
  3、关于民主评议制度 实施民主评议制度,是《宪法》赋予职工的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民主评议主要是针对企业领导干部的评议,其根本的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一种针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以此匡正领导干部的行为。如果评议的结果对被评议者没有什么影响,优者不能褒奖,劣者不能惩处,长此下去不管是评议者或被评议者都不会把这种评议当作一回事。
  民主评议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对象,一是对企业班子和领导人年度业绩的评议,二是对干部启用的民主评议。关于对企业班子和领导人年度业绩的民主评议问题,正如前面所述,工会没有“帽子”的发放与免除权,因此民主评议要与年度性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即谓“借力”。同时要优化评议的方式方法,尽可能的减少参评职工的心理顾虑。关于领导干部启用方面的民主评议问题,重钢集团公司近年来在日常性的干部启用中所采取“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民主推荐制”等创新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所启用的领导干部真正能够得到较大范围的职工群众赞同和拥护,其方式值得借鉴。
  4、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分别承担了企业重大决策、决策监督的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推行,不仅是落实“依靠”方针的体现,也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部分企业在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方面,已按照相关的要求建立完善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推选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其方式与方法值得广大企业借鉴。 既然是职工推选出来的董事或监事,就理当代表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受职工委托参与企业最高层的管理,就理当向职工(职代会)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在强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汇报方面做得不够理想,虽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职工代表们并非清楚,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年度职代会上增设一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履行的报告环节,如此可以促使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提高代表职工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的能力,也让职工切实感受到有自己的代表在替自己说话办事。
  5、关于厂务公开制度 保证职工的知情权,是保证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环节的重视,当前各个企业在厂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与推行上作了较大的文章,相当部分的企业还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厂务公开的目标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职工评价制度、效能监察制度、考核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其框架建立和实际运行的情况是较为理想的。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我们仍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着对上述公开的四大方面的内容中不好公开就不公开的现象(这里不涉及商业机密之类的情况),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存在着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的情况。这需要我们继续在提高企业负责人(特别是行政负责人)公开意识上还要多做工作,上级部门还要加强对基层关于围绕厂务公开订立的若干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力促过程同步得到公开。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着公开方式呆板、职工参与热情不高的情况,因此各个企业还要注重不断探索厂务公开的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创新、公开主体创新,让厂务公开工作真正达到吸引职工自觉参与,逐步提高厂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在企业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仅是笔者一个基层工会工作者对民主管理五项制度在企业如何更有效的落实提出的一些肤浅的认识,意欲抛砖引玉,并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探索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更加规范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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