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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办法

    1 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2 本办法规定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管理职能、定义、内容、基本 要求、申报程序、检查考核等内容。
  1.3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合理化建议奖(建议奖、采纳奖)、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奖。
  1.4 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 本单位的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办法。
  2 引用标准
   国发(1986)59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经科(1987)61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渝工发(1992)第18号(关于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活动的通知)。
  3 管理职能
  3.1 技术发展办公室:是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 果的审查、鉴定和奖励。
  3.2 集团公司工会:配合行政组织和发动职工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 进活动,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并有权对项目的处理,实施和奖励等问题 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3.3 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安排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专项奖励资金。负 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测算与核定。
  3.4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专项奖励资金的执 行。
  3.5 集团公司其他单位: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集团各 单位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登记、整 理、初审、传递、奖励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并按季统计、按年总结,将统计 报表和工作总结送集团技术发展办公室和集团公司工会生产部。
  4 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4.1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4.2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 新。
  5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具体内容
  5.1 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
  5.2 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解决水、电、气的“跑、冒、滴、 漏”,修旧利废,以及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5.3 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 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 改进。
  5.4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5.5 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6 资源的合理利用。
  5.7 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的不断优化所作的改进和创新;现代 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
  5.8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的办法和措施。
  6 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基本要求
   6.1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原有的事物有明 显的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若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一种设想,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为改善生活、福利待遇,完善公共设施,以及为解决职工个人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意见或要求等,不是本办法所指的合理化建议。) 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同时具备的五个要素:建议名称、建 议内容、实施方案、费用预算、预计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3凡在岗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学习、借鉴或消化、移植 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也应视为改 进、革新因素。
  7 合理化建议的审查和处理
  7.1 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时,应填写(合理化建议表),交建议人所在单 位的车间或科室,经车间或科室初审合格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查。
  7.2 职工给本单位提出的建议,由建议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职工给外单 位提出的建议,由建议人所在单位转送被建议单位处理;职工给集团提出的建议,由建议人所在单位转送集团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职工给集团负责人提出的建议,由建议人所在单位转送技术发展办公室,经技术发展办公室初审、登记后报集团有关负责人处理。
  7.3合理化建议的反馈
  按照“6.2”条的规定,合理化建议的受理单位对职工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并按合理化建议的传递渠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建议人。各级受理单位、机构(或负责人)的答复时限为:从收到建议之日起,一般项目不超过一周,重大项目不超过两周。
  6.4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只承认最先填表和递交的建议为有效建议。
  8 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和要求
  8.1 对决定采纳的建议,采用单位要制订实施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实施 所需要的人力、资金及物资材料由采用单位负责解决。项目较大的,可以申 报科技计划项目或技术措施项目。凡是本单位可以实施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 认真组织实施,提倡自提自改。
  8.2 要求:
  按全单位职工当年提出并采纳的项目计算, 全年实施率不低于25%。
   当年实施完成数
   即:实施率(%)= ──────── ×100%≥25%
   当年采纳数
  9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鉴定
  9.1 经过1-6个月生产或工作实践的检验,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大于20万 元的项目,可以申请集团技术发展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 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鉴定。
  9.2 申请成果鉴定应提交如下鉴定资料:
  (1) 项目工作总结;
  (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含 财务部门认可的经济效益分析);
  (3)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草本;
  (4) 其他有关资料。
  9.3 鉴定
  9.3.1.由技术发展办公室聘请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同行工程技术和管理 人员5-7人组成鉴定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9.3.2 鉴定组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作出客观评价,评价内容为:
  (1) 项目作用大小和重要程度;
  (2) 创新程度或技术水平;
  (3) 推广价值;
  (4) 经济或社会效益;
  (5) 存在的问题和技术咨询建议。
  9.4 项目经济效益的审核由财务处负责。
  10 奖励
  10.1为了奖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集团公司建立专项奖励基金, 用于支付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奖励。
  10.2合理化建议奖、采纳奖、直接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下的成果奖由建议 人所在单位发给,奖金在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内支付。
  10.3符合本办法“4”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三性五要素”要求的项目, 均给予奖励:对于不采纳的建议发建议奖10元;对采纳的建议发采纳奖30 元。
  10.4 经过实施完成和鉴定取得了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原则上按下表标准申 报成果奖,集团公司可根据技术难度大小上下浮动奖励金额。
    
  10.5 直接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下的成果,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6对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项目作用大小、技术难度和推广价值评定奖励金额。
  10.7 成果奖金分配比例:
   ① 建议者、实施者和有关协作人员 90%
   ② 有关单位 10%
  11 请奖
  11.1 申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奖时应按项目填报《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项目申报表》(一个项目填写一份表),并附合理化建议表、工作总 结、鉴定证书、奖金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向集团技术发展办公室提出奖励 申请。
  13 附则
  13.1 本办法由集团技术发展办公室起草并负责解释。
  13.2 本办法之未尽事项,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13.3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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