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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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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指职工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取得劳动报酬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是职工获取工资的权利。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和特殊工资等不同形式。用人单位以职工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改革过程中新的工资分配形式的出现,使我们过去比较单一的按区位因子分配制度充实进了新的内容,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是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成果的职工,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不得因其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着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行为,需要通过加强劳动监督检查,依法予以纠正。
三是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普遍对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日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由于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支付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即在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必须是剔除出了上太述各项工资、津贴和有关待遇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以货币形式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职工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职工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职工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正常情况下,用人情况不得拖欠工资,担不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完整的实现。对那些侵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以及不及时足额地向职工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和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摘自《中国工运》2006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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