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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适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减轻职工就医自费医疗部分的负担,根据《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章程》规定,于2005年1月制定了《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经过2年的运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出现了收支不平的问题。为保证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继续运行下去,尽可能缓解职工在现阶段的就医经费困难,经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会长会讨论,提出如下办法。
  一、基金筹措
  1、职工缴费。从2007年1月1日起暂按下列标准缴纳互助基金。
  (1)在岗职工,每年按30元缴纳;退(居)休人员,每年按15元缴纳,由各单位每年2月份在职工工资中一次性代扣(逾期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不退还本金),并于2月底以前划拨到集团工会银行专户(收款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帐号:3100029109024925691开户行:工行大渡口分理处),并注明缴款单位及用途。
  (2)各单位工会须按《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互助基金职工个人缴费登记表》要求,将会员缴费情况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录入后通过邮件进行上报,同时将会员缴费名册以及银行缴款回单送基金会办公室。(集团工会邮箱地址:cg_zgzj@sina.com)
  (3)职工异动时,各单位工会务必在30日内报基金会办公室(集团工会生活女工部)备案。
  (4)新会员从缴纳互助基金之日起,满半年方可按规定享受补助。
  2、企业补贴。集团公司行政每年向基金会划拨60万元经费,作为企业方补贴,由集团公司财务处于当年内将经费划拨到基金会专用帐户,集团公司职代会权益保障专委会督促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并向基金会全体成员汇报。
  3、接受单位及个人捐赠。凡愿意向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捐赠手续。
  二、补助条件
  凡自愿参加基金会并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会员,非因工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产生的自费部分(不含床位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和非治疗性自费药品),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予以补助。
  1、在重钢职工总医院就医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凭该院医疗费原始发票办理补助。
  2、在重钢职工总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按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凭公司行政管理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署已报销金额凭证的副本和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办理补助。
  3、长期驻外及因公在外生病住院治疗的职工,经公司行政管理处医疗保险办公室代办报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后,凭公司行政管理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署已报销金额凭证的副本,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办理补助。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必须持有特病证,按特病证上限定的病种,并在指定的特殊疾病门诊部就医发生的费用方能享受补助。
  5、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补助。
  6、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1、符合基金会补助条件的在岗职工,在重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自费医疗费年度累计达5000元、其它医院自费医疗费达6000元以上;退(居)休人员在重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自费医疗费年度累计达3000元、其它医院自费医疗费达4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补助。
  2、会员办理补助,有重钢医院和外定点医院的自费医疗费票据时,且两处医院自费医疗费之和符合补助标准,按自费医疗费票据金额多的一方扣减补助基数。
  4、当年因同一种病多次住院,补助基数扣减1次。
  5、全年个人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1-2万元。其中,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尿毒症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2万元,其他疾病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出1万元。
  四、补助程序
  1、 会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经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完清手续 后,余下部分达到基金会补助标准的,到所在单位工会填写《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互助基金申请表》。
  2、会员凭《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互助基金申请表》、《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个人缴费及补助情况登记卡》、认可医院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所在工会小组、分工会、二级单位工会审核意见等凭证,交基金会办公室办理,经基金会财务审核、会长审批后,到集团公司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3、办理补助时间:2—11月,每月15日集中办理一天,逢休息日及节假日办理补助时间顺延。12月至次年1月,每月14—15日集中办理二天,逢休息日及节假日办理时间顺延。
  4、上年度产生的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份办理补助。从次年2月份起,重新扣减补助基数。
  五、其它
  1、本办法补助范围适用于参加基金会的职工及退(居)休人员,其中,属于非因工生病医疗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属于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差错、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办法不予补助;因工(公)伤病的医疗,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3、各单位须建立职工个人缴费卡片,职工工作调动时随工会会员档案移交新单位交经办人记录存档。因单位原因致使职工失去会员资格,造成职工损失,由单位负责,并由所在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本人原因失去会员资格,责任自负。
  4、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者,由当事人单位财务部门从本人收入中追回全部不正当获利,对当事人和责任人按其错误性质,由单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基金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上年金额的1%。
  6、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作相应调整。
  7、本办法经集团公司第十二届职代会第十六次团长会审议通过,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重集工发(2005)11号文同时作废。解释权属会长单位。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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